起诉停车费不公平对待,法院判决驳回!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提供的病历和停车费票据只能证明他曾将车停在被告处,但被告并未取得车钥匙,对该车的出入不能实际控制,这意味着车辆实际保管人仍为罗某,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罗某无法证实车辆在被告处被盗。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昨日记者获悉,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主观:裁定驳回起诉,会退回诉讼费。根据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南京某小区案:法院认定人防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开发商不得单独收取租金。杭州某楼盘案:判决开发商返还违规收取的人防车位管理费。这些案例显示,司法实践正逐步明确:人防车位作为附属公用设施,其权益归属需以“成本分摊”和“公益属性”为核心判断标准。
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律所依据无效合同主张的费用(咨询费2000元、代理费1万元及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与警示意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确认一审判决,强化了对法律服务行业规范性的要求。法官提醒:律所/律师:承接案件时需严格审查事实、充分告知风险,避免利用专业优势订立不公平合同。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法院判决也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这一行为。法院认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林某某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